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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辦法

發布(bu)日期: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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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shi)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u)委員會

      告

52號

《湖(hu)南(nan)省(sheng)實施〈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he)國中醫藥法(fa)(fa)〉辦法(fa)(fa)》于2020年9月25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hu)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yue)25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中醫藥法》辦法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并重方針,將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建立中醫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配備中醫藥管理人員,對中醫醫療、康復、預防、保健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其他(ta)有關部門,按(an)照各自(zi)職責做好與(yu)中醫藥(yao)管理有關的工作(zuo)。


第四(s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優化中醫醫療機構布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診療設備配備。

政府舉(ju)辦的綜合醫院(yuan)(yuan)、傳(chuan)染病醫院(yuan)(yuan)、婦(fu)幼保(bao)健院(yuan)(yuan)和有(you)條(tiao)件的專科(ke)醫院(yuan)(yuan)應當(dang)按(an)照國(guo)家規定設置中(zhong)醫藥科(ke)室、中(zhong)醫病床。

社(she)區衛生服(fu)務中(zhong)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dang)配備中(zhong)醫藥專業技(ji)術人員(yuan),并設(she)置(zhi)中(zhong)醫館(guan)等中(zhong)醫藥綜合服(fu)務區。

鼓勵和(he)支(zhi)持社會力量(liang)舉辦(ban)中(zhong)醫醫療機構。鼓勵和(he)支(zhi)持有資質(zhi)的中(zhong)醫專業技術人員舉辦(ban)中(zhong)醫門診部、中(zhong)醫診所。


第(di)五條  具有國家規定學歷,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類別醫師執業注冊后,可以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按照注冊范圍開展相應診療服務。

在外(wai)科(ke)(ke)(骨科(ke)(ke))、婦(fu)產(chan)科(ke)(ke)、眼(yan)耳鼻(bi)咽喉科(ke)(ke)等專業科(ke)(ke)室執業的(de)(de)中醫(yi)類別醫(yi)師,按照有關(guan)規定考核達到相應水平的(de)(de),可以采用現(xian)代科(ke)(ke)學(xue)技術(shu)方法開展手術(shu)等醫(yi)療活動。


第六條  鼓勵取得非中醫類別醫師資格的醫師學習研究和運用中醫理論與診療技術,促進中醫藥的傳承創新發展。

非中(zhong)醫(yi)(yi)類(lei)別醫(yi)(yi)師的中(zhong)醫(yi)(yi)藥處方(fang)權限和護理人(ren)員運(yun)用(yong)中(zhong)醫(yi)(yi)藥適宜技術的具(ju)體辦(ban)法,由省(sheng)人(ren)民政府中(zhong)醫(yi)(yi)藥主管部門制定。


第(di)七(q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醫結合防控機制,在制定診療方案、組織專家團隊和專業隊伍、實施醫療救治、指導社區防控等方面應當有中醫藥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揮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獨特作用。


第八(ba)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中醫藥應急物資、設施、設備和技術資源儲備制度,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疑難疾病的中西醫臨床協作機制,建立中西醫相互會診、轉診制度。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西醫協同攻關,推廣中西醫結合診療。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治未病服務,鼓勵和支持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設立治未病科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藥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


第十一(y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特色康復、保健服務,加強康復專科建設,推廣針灸、推拿、敷貼等中醫藥適宜技術,建立中醫醫療機構與社區康復機構雙向轉診機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優勢,鼓勵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開發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與路線,建設融中藥材種植、中醫藥健康服務、文化景觀旅游、傳統健身運動、食療于一體的中醫藥健康旅游基地、中醫藥健康旅游區。


第十三條(tiao)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制定和完善下列中藥材質量標準、技術規范:

(一)種子、種苗質量(liang)標準;

(二)中(zhong)藥(yao)材外源(yuan)性毒(du)(du)素限度標準(zhun),包括重金(jin)屬(shu)及(ji)有害(hai)元(yuan)素、農藥(yao)殘留(liu)、真(zhen)菌毒(du)(du)素、二氧化硫殘留(liu)等;

(三)等級標準;

(四)種(zhong)植(zhi)養(yang)殖田(tian)間管理(li)、投入品使用(yong)等規范;

(五(wu))采收、產地初加工規范;

(六)包裝(zhuang)和倉(cang)儲規(gui)范;

(七)其(qi)他質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fan)。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中藥材種植養殖發展:

(一(yi))推(tui)動中(zhong)藥材重點產區(qu)建設,建立(li)武陵山脈(mo)、雪峰山脈(mo)、南嶺(ling)山脈(mo)、羅霄山脈(mo)和環洞庭湖等中(zhong)藥材種植養殖產業帶;

(二)整(zheng)理湖南道地和(he)特色藥材目錄;

(三)評定湖(hu)南道地和特色藥材(cai)良種繁育、種植基地,加強生(sheng)態種植基地建設(she);

(四)建立湖(hu)南道地和特色藥材種質資源庫、戰略儲(chu)備庫。

縣級以上(shang)人(ren)民政府(fu)及其有關(guan)部門(men)應當建立健全(quan)中(zhong)(zhong)藥材種植(zhi)養殖技術服務體(ti)系(xi);培育、保護(hu)、推廣湖南(nan)道(dao)地(di)(di)中(zhong)(zhong)藥材知名(ming)品(pin)牌(pai),支持湖南(nan)道(dao)地(di)(di)、特色中(zhong)(zhong)藥材品(pin)種申報地(di)(di)理(li)標(biao)志保護(hu)產品(pin)和地(di)(di)理(li)標(biao)志證明商標(biao)。


第十五(wu)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依法炮制中藥飲片,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醫聯體和其他指定的醫療機構調劑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對中藥制劑的使用進行不良反應監測,并按規定報告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yi)療機(ji)構配制(zhi)(zhi)中藥制(zhi)(zhi)劑(ji)屬于(yu)下列情形的(de),不納(na)入醫(yi)療機(ji)構中藥制(zhi)(zhi)劑(ji)管理范(fan)圍(wei):

(一)中(zhong)藥(yao)加工(gong)成細(xi)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mi)、麻油等中(zhong)藥(yao)傳統基質(zhi)調配成外用膏藥(yao),在本醫療(liao)機構內使用;

(二(er))鮮藥(yao)榨汁;

(三)受患者(zhe)委托,醫(yi)療機構按(an)照醫(yi)師為該患者(zhe)開(kai)具的(de)處方運(yun)用中藥傳統(tong)工(gong)藝(yi)加(jia)工(gong)而成的(de)制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和質量檢測體系,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管,保障中藥材質量和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ying)當發(fa)展中藥材現代商貿服(fu)務,完善倉儲(chu)物流、電子商務、中藥配送(song)等平臺建設,加強(qiang)中藥材市場監督管理(li)。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推進中藥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發揮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中藥產業的支持,推動中藥產業發展集聚區建設。


第十(shi)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為導向,鼓勵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支持中藥企業形成核心品種,提升中藥企業競爭力,培育知名中藥品牌。鼓勵企業研發、推廣以湖南道地中藥材、特色中藥材為原料的藥膳、藥飲以及藥妝、藥浴等產品。


第(di)十九條  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將師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繼續教育和畢業后教育內容,將跟師臨診作為主要的師承教育方式。鼓勵開展名中醫、中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等中醫中藥師承教育人才培養。


第二(er)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統籌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建設。

新進(jin)醫(yi)療崗位(wei)的中醫(yi)醫(yi)師應(ying)當接受住院(yuan)醫(yi)師規范(fan)化(hua)培訓,其中中西醫(yi)結合專(zhuan)業(ye)人員應(ying)當參加中醫(yi)住院(yuan)醫(yi)師規范(fan)化(hua)培訓或者臨床類別全科醫(yi)生規范(fan)化(hua)培訓。


第二(er)十一條(tiao)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基層中醫藥人才培養計劃,擴大農村訂單定向免費中醫醫學生的培養規模,加強對中醫全科醫生、中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藥學學生的培養。

縣(xian)級(ji)以上人民政(zheng)府(fu)應當鼓勵和(he)支持中(zhong)(zhong)醫(yi)執業醫(yi)師(shi)和(he)中(zhong)(zhong)醫(yi)藥專業畢業生到基層醫(yi)療衛生機構從(cong)事中(zhong)(zhong)醫(yi)藥服(fu)(fu)務(wu),并在(zai)薪酬(chou)待(dai)遇、職稱晉升、進修(xiu)培(pei)養等(deng)方面給(gei)予(yu)考慮。縣(xian)級(ji)以上人民政(zheng)府(fu)可以通過招募招聘、購買服(fu)(fu)務(wu)等(deng)方式為基層補(bu)充中(zhong)(zhong)醫(yi)藥人才。


第二(er)十(shi)二(er)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等建立科技創新平臺;加強對中醫藥科研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推進中藥材生物轉化開發和創新,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支持結合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對理法方藥的研究,不斷提升中醫診斷和治療的精準度。

鼓勵和支持(chi)中(zhong)醫(yi)藥(yao)企(qi)業加快中(zhong)藥(yao)新藥(yao)和健康產品的創制(zhi)(zhi)研究(jiu),加強(qiang)中(zhong)醫(yi)器械和中(zhong)藥(yao)制(zhi)(zhi)藥(yao)設備研發。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地歷代中醫名家學術思想研究,搶救瀕臨失傳的古籍文獻,搜集整理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傳統療法和傳統制藥、鑒定、炮制技術。

建立健(jian)全(quan)(quan)名(ming)(ming)中(zhong)醫(yi)評選機制(zhi)。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jia)強國醫(yi)大師、全(quan)(quan)國名(ming)(ming)中(zhong)醫(yi)、省名(ming)(ming)中(zhong)醫(yi)和(he)基層名(ming)(ming)中(zhong)醫(yi)傳(chuan)承(cheng)工作室建設。鼓勵(li)和(he)支持名(ming)(ming)中(zhong)醫(yi)工作室總(zong)結臨床診(zhen)療經驗,開展中(zhong)醫(yi)藥學術傳(chuan)承(cheng)活動。


第二十四(s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將中醫藥常識納入中小學衛生健康教育范圍。

省(sheng)人(ren)民政(zheng)府和有關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級人(ren)民政(zheng)府應(ying)當加強以(yi)馬王(wang)堆(dui)漢墓中(zhong)醫(yi)藥(yao)文(wen)化為重點的湖湘中(zhong)醫(yi)藥(yao)文(wen)化研究,強化炎帝陵、仲景(jing)碑、藥(yao)王(wang)殿、橘井泉等中(zhong)醫(yi)藥(yao)文(wen)化古跡(ji)的保護和利用(yong)。

支持依法設立具有湖南中(zhong)醫藥(yao)特色的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普(pu)館和(he)藥(yao)用動(dong)植物園等中(zhong)醫藥(yao)文化宣傳教育基地(di)。


第二十五條(tiao)  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土家族、苗族、侗族、瑤族等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的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推進少數民族醫藥科研和資源保護開發,加強少數民族醫藥文獻發掘、整理與開發研究工作,促進民族醫藥理論發展和技術推廣,提高少數民族醫藥服務能力。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shi)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投入,重點加強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重點專科、中醫藥人才隊伍、中醫藥科研能力、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和支持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等。

鼓(gu)勵設(she)立政府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中醫(yi)藥發展基金,扶持中醫(yi)藥醫(yi)療、產(chan)業、教(jiao)育、科研重點項目。


第二(er)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根據中醫醫療服務的特點,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

制定和(he)調整中醫醫療服務收(shou)費項目和(he)標準,應(ying)當經中醫藥專家評審論證并充分聽取(qu)中醫藥主管部門和(he)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yi)見。


第二十九(jiu)條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

縣級以上(shang)人民政府醫(yi)療(liao)(liao)保障(zhang)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xiang)關部門研(yan)究確定更趨合理的中醫(yi)診(zhen)療(liao)(liao)項目、中藥(yao)飲片、中成藥(yao)和醫(yi)療(liao)(liao)機構(gou)中藥(yao)制劑的基本醫(yi)療(liao)(liao)保險(xian)基金支付的報銷(xiao)比例,減(jian)輕患者負擔(dan)。

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醫(yi)療(liao)保(bao)(bao)障主管部門應(ying)當結合中醫(yi)藥(yao)特(te)點,健全(quan)醫(yi)保(bao)(bao)支付方(fang)式(shi),分批遴選中醫(yi)藥(yao)優勢(shi)明顯、治(zhi)療(liao)路徑(jing)清晰、費用明確的病(bing)種實(shi)行(xing)按(an)病(bing)種付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信息化建設,推進中醫藥大數據應用,建立以中醫醫療服務為重點的基礎數據庫,鼓勵依托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中醫醫院,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使用中的應用以及療效跟蹤研究的運用。


第三(san)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依托衛生健康信息資源建設省級中醫藥數據中心。

省人(ren)民政府中(zhong)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qiang)中(zhong)藥材資源動態(tai)監(jian)測(ce)信(xin)息與技術(shu)服務(wu)體系建設,建立(li)全省中(zhong)藥材資源數(shu)據庫和(he)中(zhong)藥資源動態(tai)監(jian)測(ce)網(wang)絡體系,監(jian)測(ce)全省中(zhong)藥資源保護和(he)利(li)用現狀,并依法向(xiang)社會公開。


第(di)三十(shi)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監管中醫藥行業學會、協會按照章程履行職責,發揮其在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shi)三條  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下列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中(zhong)醫(yi)藥醫(yi)療、教(jiao)育、科研(yan)、管理(li)以(yi)及產業發展、文化(hua)傳播、促(cu)進中(zhong)西(xi)醫(yi)結合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捐獻有(you)科學研究(jiu)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yao)文獻、秘(mi)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的;

(三)中醫藥(yao)非物質(zhi)文化遺產(chan)代(dai)表性項目傳承或者(zhe)帶徒授業(ye)成績顯著的(de);

(四(si))長期(qi)在(zai)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zuo)成績(ji)顯著的;

(五)對促進中醫藥事業(ye)發展有(you)其他(ta)突出貢獻的(de)。


第三(san)十四(si)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